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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事宜


一、办理流程及时间:

1、签署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15个工作日);

2、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标签标识(20个工作日);

3、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30个工作日)。

二、所需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身份证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3、公司联系人名片、身份证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4、中方和外方签订的意向合同或订单 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5、进出口权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6、进口产品的标签标识文件 电子版;

7、进口产品的海关HS编码和预估年销量;

9、进口产品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文件 电子版。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副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审

由于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及交运发[2013] 786号文件精神,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业户名称处需加盖公司公章,经营范围需如实、详细写明所运危险货物类别和项别及品名);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附属设备鉴定表》(车属单位及鉴定人意见处需加盖公司公章);

3、行驶证、营运证、二保卡(年审周期内存在二保超期的,需提供罚款单,若属事故原因造成的,需出具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复印件;

4、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GPS安装证明及轨迹图原件(出具日期应是年审当月);

6、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复印件(保险期间至少一年。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分类标准,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上各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7、罐体检验报告(罐式车辆需提供,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交警部门出具的记分期内未扣满12分的证明原件;

9、押运员的押运证及复印件(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1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卡上需注明车号及实际所运危险货物品名);

11、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2、车辆技术档案。

注:按以上顺序用A4纸提供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服务、检查、培训

样例:

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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